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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投靠落戶政策,上海戶口投靠落戶條件,夫妻投靠、子女投靠、父母投靠、老人投靠落戶上海最新政策介紹:投靠親屬是生活中一種常見的現象,“上海投靠落戶政策:上海戶口親屬投靠”,供大家參考借鑒,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!
各公安分局、縣公安局,市局有關單位:
為更好地執(zhí)行上海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,現結合上海實際,提出如下執(zhí)行意見:
一、上海投靠落戶政策:關于子女投靠
原由上海經動員、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,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,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可以回滬落戶:
1.上海支內、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,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(yǎng)的子女,長期隨養(yǎng)父在上海共同生活、年齡不超過25周歲、未婚、未育、無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業(yè)的,可以在養(yǎng)父戶口所在地落戶;
2.上海支內、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,因病、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,需要父母照顧,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,且未婚、未育、無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業(yè)的,可以在其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上海支內、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,可以照顧一名未婚、未育、無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業(yè)、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上海的親生子女,或符合前述規(guī)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,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留學生戶口
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,應當依法委托一名上海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(jiān)護。
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,該子女取得《獨生子女證》,或其父取得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可以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;
2.上海一方因死亡、判刑被注銷上海常住戶口的,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,出生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的,可以在上海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;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,可在本人、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
父遷滬落戶時,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,其父擁有撫養(yǎng)權滿5年,且其隨繼父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。
二、上海投靠落戶政策:關于夫妻投靠
上海支內、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婚姻登記滿5年的,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上海戶口
與具有上海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、華僑人員婚姻登記滿7年的,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,上海一方死亡的,其與上海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上海戶籍,外省市人員未再婚、實際生活基礎在上海、外省市無子女的;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,其具有上海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,可參照“滬府〔2009〕70號”夫妻投靠第項規(guī)定在上海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留學生落戶中介
三、上海投靠落戶政策:關于老人投靠
上海支內、知青,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,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,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、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回滬落戶:
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
2.無子女的,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;
3.外省市無子女,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、出國、死亡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,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
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
2.無子女的,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、知青的,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,可以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;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,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。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,或待上海支內、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;
3.上海支內、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;
4.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外省市無子女的,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,其未生育、未領養(yǎng)過子女的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